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 實施方案(試行)

發布時間:2021-09-30 11:31:23    點擊數: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要求,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改進評價方式、回歸論文“初心”,充分發揮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更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潛能活力,依據科技部《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和教育部 科技部《關于規范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 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有關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強化分類考核評價導向

建立健全分類評價體系,突出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根據各領域特點科學實施分類評價,著力避免“一刀切”、簡單化、趨同化、數量化等傾向。

(一)對于基礎研究類科技活動,注重評價新發現、新觀點、新原理、新機制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根據科技活動特點,合理確定代表作數量,其中,國內科技期刊論文原則上應不少于1/3。強化代表作同行評議,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重點評價其學術價值及影響、與當次科技評價的相關性以及相關人員的貢獻等,不把代表作的數量多少、影響因子高低作為量化考核評價指標。

(二)對于應用研究、技術創新、技術開發類科技活動,注重評價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應用解決方案、新診療方案、臨床指南/規范、科學數據、科技報告、軟件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三)對于成果轉化類科技活動,注重成果應用價值、促進產業技術水平提升、推動產業結構向中高端發展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把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對產業發展的重要帶動作用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論文不作為主要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四)對于服務國防、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活動,一般不把論文作為評價指標。

二、增加高質量成果在科技評價指標中的權重

(五)提高對高質量成果的考核評價權重。對于具有一定學術影響或取得實際應用效果的標志性成果可作為高質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權重;對于具有重要學術影響、對相關領域的科技創新具有帶動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權重;對于已在實踐中應用、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重要貢獻的,可增加到50%的權重。具體權重由相關科技評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鼓勵發表高質量論文,包括發表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以下簡稱“三類高質量論文”)。上述期刊、學術會議的具體范圍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本著少而精的原則確定,其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參照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目錄確定;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結合學科或技術領域選定。對于“三類高質量論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質量成果進行考核評價。發揮同行評議在高質量成果考核評價中的作用。

三、創新完善科技評價方式

(七)優化同行評議機制,堅持科技評價客觀公正。參與科技評價的各類人員在參加各類評審、評價、評估工作時要遵守學術操守,負責任地提供專業評議意見,重點評價論文代表作和標志性成果的質量,不簡單以論文相關指標和國內外專家評價評語代替專業判斷,并遵守利益相關方回避原則;科技評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要完善規則,充分發揮多元主體在科技評價體系中的作用,對評審專家的實際表現、學術判斷能力、公信力要開展相應評價,并建立評審專家評價信譽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

四、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價應突出創新質量和綜合績效

立項評審注重對項目可行性和先進性進行評價,項目驗收注重對項目任務書約定標志性成果的質量和影響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八)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項目,不把論文作為申報指南、立項評審、項目驗收、隨機抽查等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不得硬性要求在申請書、任務書、驗收表等材料中填報論文發表情況。

(九)基礎研究類項目,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在申請書、任務書、驗收表等材料中,重點填報代表作對相關項目的支撐作用和相關性;在立項評審、項目驗收、隨機抽查等環節,重點考核評價代表作的質量和應用情況。

(十)軟科學研究類項目,注重研究報告和政策建議的政府和企業采納應用、推動區域決策科學化,注重科技活動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不把論文作為唯一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五、省級科技創新平臺評估應突出支撐服務能力

注重評估科技創新平臺支撐服務我省重大需求、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和效果。

(十一)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平臺,注重評估對省內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設的支撐作用、對重大臨床需求和產業化需要的支撐保障作用。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十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星創天地、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平臺,注重評估對外服務的質量和效果。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十三)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省國際聯合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院士及中原學者工作站等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平臺,注重評估原始創新能力、國際科學前沿競爭力、滿足我省重大科技需求的能力等。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每個評價周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0篇。

六、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應突出成果質量和貢獻

注重評審相關科技成果的質量、效果和影響,以及相關人員的貢獻。

(十四)省自然科學獎,注重對成果的前瞻性、理論性等進行評審。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

(十五)省技術發明獎注重對成果的原創性、實用性等進行評審,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注重對成果的創新性、效益型等進行評審,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審依據。

(十六)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等其它獎項也應落實分類評價要求。

七、省級科技人才評選應突出科學精神、能力和業績

注重評價學術道德水平以及在學科領域的活躍度和影響力、研發成果原創性、成果轉化效益、科技服務滿意度等。

(十七)中原學者、中原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評選,注重評價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創新性、對推動行業技術提升的作用和影響力,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

(十八)中原科技創業領軍人才、中原產業領軍人才等科技創新創業人才評選,注重評價創業人才創辦企業帶動就業、產業科技含量及經濟社會效益等,不把論文作為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十九)省引才引智計劃人才評選和國家引才引智計劃人才推薦,注重評價人才的實際工作履歷、科技能力和崗位貢獻,以及對提升我省相關領域科技水平的潛在價值等,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二十)高層次創新型科技團隊等創新團隊評選,注重評價團隊協作創新能力,以及團隊負責人的組織協調和領導力。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篇。

其它科技人才計劃也應落實分類評價要求。

八、對省屬高校要突出分類評價

高校、高校主管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要按照正確的導向引領學術文化建設,不發布論文相關指標的排行,不采信、引用和宣傳其他機構以論文為核心指標編制的排行榜,不把論文相關指標作為科研人員、學科和大學評價的標簽。

(二十一)對于學科和學校評估,堅持分類和分領域評價。對創新能力的評價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審慎選用量化指標,不把論文相關指標作為評價的直接依據,評價結果減少與資源配置直接掛鉤。引導社會機構準確把握國家方針政策,科學開展大學評估排行。

(二十二)對于職稱(職務)評聘,應建立與崗位特點、學科特色、研究性質相適應的評價指標,細化論文在不同崗位評聘中的作用,重點考察實際水平、發展潛力和崗位匹配度,不以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判斷的直接依據。在人員聘用中,學校不把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

(二十三)對績效和聘期考核,不宜對院系和個人下達論文相關指標的數量要求,在資源配置時不得與相關指標直接掛鉤。要取消直接依據論文相關指標對個人和院系的獎勵,避免功利導向。

(二十四)對于學位授予質量標準,應重視人才培養質量和培養過程,發揮基層院系和導師的質量把關作用,加強對學位論文的質量審核,結合學科特點等合理設置學位授予的質量標準,不宜以發表論文數量和影響因子等指標作為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限制性條件。

九、省屬科研院所(機構)績效評價應突出使命完成情況

注重評估科研機構履行職責使命和宗旨目標的情況,以及成果的學術價值和影響力。

(二十五)技術研發類科研機構,注重評估在成果轉化、支撐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績效,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二十六)社會公益性研究類科研機構,注重評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績效、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二十七)基礎研究類科研機構,注重評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國際學術影響、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重大需求中的貢獻等。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每個評價周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0篇。

十、規范論文發表支出管理

建立與破除“唯論文”導向相適應的資金管理措施,從嚴控制論文資助范圍,從緊管理論文發表支出。不允許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獎勵獎金掛鉤。

(二十八)對于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代表作和“三類高質量論文”,發表支出可在項目專項資金按規定據實列支,除“三類高質量論文”外的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篇。對于單篇論文發表支出超過2萬元人民幣的,需經該論文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對論文發表的必要性審核通過后,方可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九)對于發表在“黑名單”和預警名單學術期刊上的論文,相關的論文發表支出不得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不允許使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獎勵論文發表,對于違反規定的,追回獎勵資金和相關項目結余資金。

(三十)在省科技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加強對在省科技計劃項目省撥經費中列支論文發表情況的核驗。

相關單位要對論文發表的必要性以及與項目研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對于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論文,要從嚴審核、加強管理。

十一、培育高質量科技期刊

以培育國內一流科技期刊為目標,推動我省科技期刊高質量發展,服務科技強省建設。

(三十一)積極參與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加大對省內重點科技期刊的質量建設和資金支持,力爭培育一批列入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的科技期刊。鼓勵財政資金資助的論文在高質量國內科技期刊發表。

十二、完善期刊目錄動態管理和預警機制

(三十二)動態管理期刊目錄。各有關單位應積極關注行業動態,定期梳理國家認定的高質量期刊目錄、預警期刊名單、以及“黑名單”期刊等,作為各類科技評價的參考依據。

(三十三)完善學術期刊預警機制。各有關單位要緊密跟蹤國家定期發布國內和國際學術期刊的預警名單和“黑名單”,建立預警機制,從源頭上防住本單位的論文向預警名單和“黑名單”的學術期刊投稿。

十三、強化監督檢查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地。

(三十四)開展破除“唯論文”不良導向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存在嚴重“唯論文”問題或存在獎勵論文發表的相關單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并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對該單位論文發表的資助。加強對咨詢評審專家的培訓引導,對項目評審中存在“唯論文”現象的,及時予以糾正。

(三十五)各有關單位要加強論文發表署名管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對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仍然“掛名”的,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三十六)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傳,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不允許過度宣傳論文發表情況,不提倡將論文數量、影響因子作為宣傳報道、工作總結、年度報告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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