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鼓勵加大全社會研發投入若干政策措施

發布時間:2021-04-28 09:05:09    點擊數:

第一條 為全面加快科技創新,貫徹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落實《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鄭發〔2019〕4號),改善科技創新生態,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引導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加強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實現新發展提供強大科技支撐,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條 該政策措施適用于在鄭注冊的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和醫院。

第三條 將研發經費投入情況作為申請各類項目、后補助資金、研發平臺的基本條件,各類財政扶持資金優先支持研發投入強度大、額度高的申報單位。

對上年度納入研發統計范圍但研發費用統計為零的四上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院,科技部門不支持各類項目和補助,發改、工信部門不支持除新建投資項目以外的各類項目和補助,不支持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認定。

第四條 對企業自有資金研發投入部分,依據上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數額(以下簡稱“研發費用”),按照存量補助和增量補助累加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補助:

(一)2017年以來首次享受市級研發費用補助的企業:對未納入研發統計范圍且研發費用在50萬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業,按上年度研發費用給予5%、最高30萬元的補助;對納入研發統計范圍的企業,按上年度研發費用給予5%、最高600萬元的補助。

(二)2017年以來非首次享受市級研發費用補助的企業,其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與以前年度已享受財政補助的研發費用最大值相比須實現正增長:

1.存量補助:按與以前年度已享受財政補助的研發費用最大值持平的研發費用作為基數給予存量補助。對未納入研發統計范圍且研發費用在50萬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業,給予5%、最高10萬元的存量補助。對納入研發統計范圍的企業給予5%、最高200萬元的補助。

2.增量補助:對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與以前年度已享受財政補助的研發費用最大值相比增長部分給予補助。對未納入研發統計范圍且研發投入在50萬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業,給予20%、最高20萬元的補助。對納入研發統計范圍的企業給予20%、最高800萬元的補助。

存量和增量累計補助額:單個獨立法人單位年度研發費用超過10億元(含)最高補助1000萬元,5億元(含)—10億元(不含)最高補助800萬元,1億元(含)—5億元(不含)最高補助600萬元,5000萬元(含)—1億元(不含)最高補助400萬元,5000萬元(不含)以下最高補助200萬元。

納入研發統計范圍的企業,申請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一般應低于所填報的研發投入統計數據。

第五條 對上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以下簡稱“R&D經費”)納入統計且支出額超過200萬元(含)的駐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及醫院,依據其R&D經費支出額扣除市財政科技資金支出額核定,按照存量補助和增量補助累加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補助,補助經費由單位采取自主立項方式用于科研活動:

(一)對2019年以來首次享受研發費用補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及醫院,按核定的上年度R&D經費支出額給予2%、最高600萬元的補助。

(二)對2019年以來非首次享受研發費用補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及醫院,其上年度R&D經費支出額與以前年度已享受財政補助的R&D 經費支出額最大值相比須實現正增長。

1.存量補助:按與以前年度已享受財政補助的R&D 經費支出額最大值持平部分作為基數給予2%、最高200萬元的補助。

2.增量補助:對上年度R&D 經費支出額與以前年度已享受財政補助的R&D經費支出額最大值相比增長部分給予10%、最高800萬元的補助。

存量和增量累計補助額:單個獨立法人單位年度R&D經費支出額超過5億元(含)最高補助1000萬元,3億元(含)—5億元(不含)最高補助800萬元,1億元(含)—3億元(不含)最高補助600萬元,5000萬元(含)—1億元(不含)最高補助400萬元,5000萬元(不含)以下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六條 對企業的研發費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院R&D經費支出補助的實際金額,由市財政局、科技局按照當年度市財政科技專項預算額實際測算確定。

第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積極整合科研資源,承擔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協同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建設任務。對各類建設主體新獲批的國家級研發平臺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評估(考核、驗收)為優秀的國家級研發平臺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企業新獲批的省級、市級研發平臺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補助。同一級別平臺不重復補助,不同級別平臺按就高原則核算補助。

第八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0億元的新引進企業在我市設立研發中心的,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評估,可給予不超過研發中心建設總投入3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九條 用稅收優惠機制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將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對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根據規定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對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據規定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十條 加快建立科學分工、各方聯動、信息共享的研發經費投入統計部門協調機制。各類研發主體要做好科研會計科目設置,規范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重點區域、行業和單位加強培訓指導,強化研發投入動態監測,做到依法依規統計。

第十一條 廣泛宣傳有關政策措施,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和分紅、技術轉移優惠等激勵政策進行全面宣傳解讀,把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 將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強度及提高幅度納入全市綜合考評范疇,計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專項績效考核成績。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期內可根據政策執行情況調整修訂。我市現行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原《鄭州市加大全社會研發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鄭政辦〔2019〕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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